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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日本投资,为什么总要推荐成立公司?

    时间:2020-07-26 13:43:00  编辑:  来源:互联网  浏览:10033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
    外国人想在日本投资,经常会被推荐,开一个公司。
    办经营管理签证?
    搞些房子收租?
    做个奶茶店?
    申请古物商许可?
    ——–都会被优先建议,开一个公司。


    日本大街小巷,随处可见“株式会社”的招牌。人就琢磨了。我在国内做个个体户,不用开公司,照样可以卖衣服,收租,开淘宝店。咋到了日本啥都要我开公司?这不是坑人么?

    什么是会社,为啥会推荐开公司。沃野国际基础科普文,来给您剖析一下日本的株式会社!赶紧上车。

    首先,我们先把本文用到的重要文字做一个定义。
    咱们中国的个体户,对应日本,叫做“个人事业主”。
    咱们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,对应日本,叫做“株式会社”。
    咱们中国的法人代表,对应日本,叫做“代表取缔役”。
    自然人,叫做个人。
    公司,是通过法律赋予了人格,所以叫法人。
    请一万个注意 法人≠法人代表。
    所以,咱申请经营管理在留资格,不是给法人申请,是给法人代表申请。
    在公司注册完成以前,法人代表只是一个普通的个人,自然人。

    完成了这堆定义以后。咱们来讲正题。

    个人事业主和公司,同样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去从事事业经营,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?为啥总会被提议成立公司呢?咱们可以从五个方面去解说。


    (一)风险承担
    任何模式的创业,都会涉及到风险。经营不善,一定会面临倒闭。倒闭就一定会面临债务。这是一般常识。
    电视剧电影里常见的以个人事业主的方式经营的情况,事业失败时,讨债方带着人冲进负债人的家里,电视机贴个条,电冰箱贴个条,车子屋子贴个条。负债者,家属开始绵延不绝的打工还债,一还还个十多年。白莲花的女主角,往往可以有机会遇到霸道总裁,展开一段爱情故事。。。。。。(跑题了)正因为经营主体是个人,所以堆债务负担,是彻底的并且持续的。
    但公司呢?无论是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,还是日本的株式会社,公司倒闭以后,不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还是股东,都不会面临家产被没收的问题。简单的例子,投资股票的那么多,雷曼兄弟倒闭的时候,他们的股东们最多因为自己借钱买了股票,无法还债而头疼。但绝对不会因为雷曼兄弟公司的债务,被追究股东的私人财产处置。因为法律定义,投资者对公司的负债责任,仅限其出资额度。
    所以,同样投资一个奶茶店。初期费用啥的合计要准备500万日元。个人事业主和投资公司的情况来看,个人事业主的债务风险是长期的,可能破产的时候还要再贴钱去弥补没有支付的材料费,工资等。但公司投资者(股东)的债务是固定的,即便破产时,公司依旧存在债务者,投资者没有必要再多拿钱出来弥补公司债务。

    (二)开办资格
    这个主要是针对在日本投资的外国人解说的。
    做事业嘛,对于政府,国家来说最重要的,莫过于“税”。因为有收入了,所以要根据收入缴税。对于政府而言,要确保自己能够收到这个税。
    所以,咱国内的个体户开业,也是要在工商局备案的。如果有了偷税漏税的行为,国家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登记备案的信息找到个人,强制其完成纳税义务。
    同理,日本政府也是这样管理日本的个人事业主的。
    换言之,通过个人事业主开业时在税务局登陆备案的信息,行政部门可以追查到个人。在其没有旅行社纳税义务的情况下,对其采取强制措施。
    那么,没有日本居住资格的外国人能不能作为个人事业主开业?
    没有签证的日本人能在中国当个体户么?不能呀!日本政府也没那么傻,自然也不会允许没有日本居住资格的外国人在日本当个人事业主。因为自己管不住呀。
    这里有一点强调哦,居住资格啥意思,说直白点,就是咱们常说的中长期在留资格持有者。旅游签证的游客,在日本买了套属于自己的房子,只能说有暂时停留的居所,不是住所。
    开公司呢?没有这个限制。任何人,法人,都可以在日本投资开公司。因为在日本公司一开,在法务局登记备案以后,就属于日本管辖。出资者对公司的债务责任范围仅限其出资额(前一个问题解释过了!)那么日本政府追究这个公司的纳税责任就不涉及到跨国。

    (三)管理组织
    个体户的情况,无论是店长,副店长,领班还是跟班。可以设置,可以不设置。所有组织都是个体户老板自由决定的。员工内部之间自由商量。个体户老板要出远门,一般也是委托亲朋好友来照看自己的铺头。但所有的责任,包括债务,都是个体户老板承担的。即便是受委托的亲朋好友能力不够,或者是办事有失误,对事业造成了损失,个体户老板也很难追究其责任,进行索赔。事业的成败,完全取决于个体户老板个人的能力。
    公司的情况是怎样呢?公司的所有者,是投资者,即股东。股东本身的能力并不会决定公司的命运。法律定义了公司根据其规模,必须要有一定的组织。取缔役,就是组织中必须的存在。作为公司取缔役,必须在法务局完成登记,从而从法律层面定义其地位。股东如果不做取缔役,那么股东本身是没有必要参与公司经营的。换句话说,有钱的人出钱做股东,有能力的人被雇佣做取缔役。如果取缔役在其业务履行上有违法或者是严重失误,股东可以依法追究取缔役的责任。
    无论日本还是中国,公司基本的存在意义,是所有和经营分离。

    (四)社会信用
    这就涉及到业务范围的问题了。倘若事业本身仅限熟人之间打交道,并不涉及到需要不相识的公司或者个人购买产品亦或是提供物资等,那么个人事业主和公司,在这方面是没有区别的。
    所谓,靠交情,刷脸走江湖。
    但正常情况下,市场经营活动,必然不可能是封闭的。各种商业活动都会涉及到非常基础的社会交流。最简单的例子,银行账户。
    在日本,各种问题都会涉及到银行账户的使用。个人事业主,必然不可能开法人名义的账户。公司法人要开设银行账户也是困难重重。因为社会信用度。
    而且,涉及到批发进货时,供货方也会根据委托方的身份做判断是否合作。

    (五)税务问题
    个人事业主,在日本呢是每年3月15日为止,需要到税务局提交确定申告。每到这个时间,税务局那里啊,可是各种排队堵的一片慌。
    公司呢,也是每一个年度要结算的。不过这个年度呢,是可以公司自己定义的。一开始定义1月到12月为一年,那么就是12月结算。定义6月到5月是一年,则5月结算。
    个人和公司,在税务上有什么区别呢?沃野国际不是税务专门,所以可能在这方面没有特别多的信息可以提供,仅仅个人经验给大家分享。
    一般来说,年销售额预计不超过1千万日元的情况下,个人事业主的模式就够了。同时,公司名义持有房产和个人名义持有房产,涉及到的免税,退税还蛮复杂的。通过合理利用法律规定,公司的模式,会有更大的节税空间。具体内容太复杂,建议实际有选择权的人,多多咨询税理士。

    综合以上内容,看客们再结合自身问题考虑看看呢?
    首先,您是否持有日本的中长期在留资格,如果不是,那么您真的没有选择的权利,要做事业只能先成立一个公司。
    其次,您是否要申请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。因为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强调收入,安定的事业经营,所以怎么滴年所得要过一千万吧!那自然还是成立公司为好。
    再者,您的事业是否涉及到各种许可申请。因为您没有权利在日本以个人事业主开业,那么必然也没有资格以个人身份申请各种许可。所以呢,要许可,就得成立公司。这是没办法的,因为许可申请的前提是申请者要在日本有合法纳税的身份。